名師專欄

企業倫理與企業社會責任(1)iconicon

content_photo
一、前言

近年有關企業倫理的論述,不論台灣或國外,不論學術界或實務界,都日愈強調企業的社會責任(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, CSR),儼然善盡社會責任才是企業倫理較高的標準。我們最常讀到的說法大致是:企業不應只追求股東的利益,也應關心並照顧其他利害關係者的利益;所謂其他利害關係者包括顧客、員工、生意上下游的夥伴、所在社區甚至整個社會、以及自然環境。這就是所謂「利害關係者學說」(shareholders theory)與「股票擁有者學說」(stockholders theory)之辯。

關心眾多利害關係者的利益,和只關心少數富有股票擁有者的利益比起來,當然是更高貴的情懷,無怪政府與社會對企業以此相期許,企業也以此自我標榜。然而經濟學者應秉持「溫暖的心與冷靜的腦」(warm heart and cool mind)的傳統,冷靜思考關於企業倫理與企業社會責任流行的說法,其中有很多重要議題,值得深入探討。以下各節分別討論企業倫理的意義、企業社會責任的界限,以及企業倫理的理念與實踐;最後一節為餘論,略談近年興起的社會企業的任務與限制。

二、企業倫理的意義

「利害關係者學說」批評「股票擁有者學說」最常引用的文字,就是故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傅利曼(Milton Friedman)的話:企業唯一的社會責任就是經營企業為股東賺取最大利潤。1不過這只是傅利曼整句話中的一部分,傅利曼的全文是:「企業只有一個社會責任,即在遊戲規則範圍內使用其資源,從事增加利潤的活動,所謂遊戲規則就是參與公開、自由之競爭而不欺騙作假。」2引申說,就是企業應誠實不欺,規規矩矩做生意,為社會創造增加的價值(added value),從而為股東賺取利潤。不過傅利曼和經濟學的鼻祖亞當‧史密斯(Adam Smith)一樣,對人在倫理方面的堅持不是很有信心,所以寧願借重市場競爭的節制。

時下談企業倫理或企業社會責任最常發生的誤解有以下三點。第一,忘記企業是一種生產組織而非慈善組織。社會有不同的組織,各有不同的社會任務。企業的社會任務是組織生產因素,從事生產,創造經濟價值,分享參與生產活動的生產因素的所有主,使員工得到薪資,銀行得到利息,地主得到租金,股東得到利潤。經濟價值從實物面看是貨物(goods)或勞務(services),從貨幣面看是所得(incomes)。司馬遷在《史記‧貨殖列傳》中引《周書》說:「農不出則乏其食,工不出則乏其事,商不出則三寶絕,虞不出則財匱少;財匱少而山澤不辟矣。此四者,民所衣食之原也。原大則饒,原小則鮮。」農業生產糧食,工業生產器物,商業流通財貨,礦業開闢礦藏。我們生活所需的一切都靠農工商礦各種企業生產供應,生產多則富有,生產少則貧窮,這就是企業的社會任務,也就是企業對社會的貢獻。

第二,忘記企業和企業的擁有者是兩個不同的主體。現代企業的主要形式為公司組織,由股東大會選舉董事,組成董事會,由其聘任經理人負責經營。公司是其擁有者用以營利的手段或工具。公司和其擁有者倫理責任不同,前者止於公平,後者則包括公平和仁慈。公平(justice)是不傷害別人的利益,仁慈(beneficence)是增加別人的利益。公平必須要求,因為公平才會避免爭端,使人與人和平相處,讓社會在和諧中維持穩定,產生秩序與效率。仁慈屬於較高的層次,只能建議或期待。企業倫理止於公平而不及於仁慈,因為對其他利害關係者仁慈就是對股東不公平,而且干擾企業作為生產組織設立的目的,影響其經營的效率,也扭曲社會資源的分配。仁慈雖好,但應留給股東去做,或由股東授權去做。

第三,忘記企業為股東賺了錢是股東承擔風險、從事生產事業應得的報酬,不是以不正當手段得來的不義之財,也不是社會平白無故給與的不意之財,而且股東的報酬有時候可能是負值。陶朱公三致千金,然後分散給「貧交疏昆弟」,在我國歷史上傳為美談。美國的大富豪卡內基(Andrew Carnegie)生前捐出90%的財富,他說:「死有餘財,顏面無光」(The man who dies rich, dies disgraced.)陶朱公和卡內基都是捐出自己的錢,而不是捐出公司的錢,慷他人之慨。

最近《天下雜誌》報導「股神慈善家」巴菲特(Warren Buffett)「贈與宣言」(the giving pledge)。巴菲特承諾在有生之年或死亡之時,捐出99%以上的財產做慈善。巴菲特很謙卑的說:這項承諾數值雖然很大,但相對而言,社會上很多人比他捐贈的更多。很多人是犧牲享受甚至生活上的必需作捐獻,而他縱然捐出99%的財富,也不會使享受減少,只會讓更多人健康幸福。3

洪蘭教授在一篇《天下雜誌》的專欄中介紹美國一位黑人婦女把畢生給人洗衣服攢下來的15萬美元捐給南密西西比大學作獎學金。這位已經87歲的老人沒有車,每天得走一英里多地去買菜。記者問她何不先買部車?她說把錢花在不需要的東西上是愚蠢的行為,她只唸到小學六年級,她希望別人可以有機會念書,不用一輩子給人洗衣服。洪蘭也拿台灣賣菜阿媽陳樹菊的善行相比。4陳樹菊在屏東菜市場賣菜,收入微薄,但捐出一千萬建圖書館,並繼續捐錢行善。

巴菲特、陳樹菊和那位一輩子給人洗衣服賺辛苦錢的女士的善行都讓人感動。但這裡有兩個要點:(一)他們都是捐出自己賺來的錢,不是捐出公司的錢或公家的錢;(二)他們自己可以說「取之於社會,用之於社會」,那是他們的美德,但社會不能主張他們「取之於社會,用之於社會」,因為社會並未平白無故給他們。所以仁慈只能期待。不過如果大家都存感恩的心,施者和受者就都有福了。

企業組織生產因素,購買原材料,從事生產。其所生產的貨物或勞務的市場價值減去原材料的成本,就是此企業為社會所創造的「增加的價值」,習稱「附加價值」(added value或value added)。此附加價值於支付各種生產因素的報酬後,剩下來的為利潤,歸於股東。

如果此企業對顧客及生產因素與原材料的提供者,都公平對待:要求公平的價格,支付公平的報酬,不使任何一個利害關係者應得的利益受到損失,則此企業利潤率的高低即反映其生產效率的高低。自由競爭的市場機制將社會有限的資源分給效率最高的企業,因而使全體企業生產的總價值最大。

在公平的原則下,個人的利益和社會的利益一致。這正是亞當‧史密斯私利公益調和學說的要義,其中的關鍵因素就是公平。公平不僅是企業倫理的指標,也是經濟效率的指標。

一國所有企業在一定時期,例如一年、一季或一月,所創造的附加價值總和,就是這個國家在這一時期的「國民生產總額」(gross national product, GNP),其全部生產因素的所有主以其生產因素參與生產所得到的報酬總和,包括地租、利息、工資和利潤,就是所謂的「國民所得總額」(gross national income, GNI)。史密斯說:
「一個社會的年收入永遠等於其全體產業年產出的交換價值,更正確的說二者根本是一件事。因此當每個人竭其最大努力投資於國內產業並使產值最大時,必然也使社會的年收入最大。他既無意去促進公益,也不知促進了多少。他優先投資於國內產業而非國外產業,是為了自己的安全。他如此經營此產業以獲取最大產值,是為了自己的利得。他在此情況和在很多其他情況一樣,被一隻看不見的手帶領,達成原本沒想要達成的目的。他無意於此並非對社會不利,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比有意促進社會利益更有效達成社會的利益。」5

1 例如陳勁甫、許金田,《企業倫理─內外部管理觀點與個案》,信義文化基金會,2010年8月,p.16。
2 Milton Friedman, ‘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Business Is to Increase Its Profits’, New York Times Sunday Magazine, Sept 13, 1970. 
3 《天下雜誌》,2010年7月28日-8月10日,pp.22-24。
4 洪蘭,〈教導女孩就教了下一代〉,《天下雜誌》,2010年9月22日-10月5日,p.32。
5 Adam Smith, 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, Liberty Classics, Indianapolis, 1981, pp.455-456.